老师如何区分附随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答: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追问: 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本期金额是1月-申报当月累计金额 上期金额是上年同期金额?
回答: 你好,这里的利润表所属期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追问: 就是本月要报的季报 是1月-9月
回答: 你好,利润表所属期是1月-9月,那么本期就是2021年1——9月份的发生额,上期就是2020年1——9月份的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