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D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不能确认应收账款。 理由:与D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E商品时,甲公司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D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576万元(960×600/1000)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 会计分录: ①交付D商品 借:合同资产576 贷:主营业务收入576 ②交付E商品 借:应收账款960 贷:合同资产576 主营业务收入384(960×400/1000) ③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960 贷:应收账款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