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如何区分附随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答: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回答: 你好,并没有看到你的凭证
追问: 这个凭证老师
回答: 你好,你这个开了发票吗?什么原因做到了待转销项税?
追问: 没有开发票,也还没有收到利息
回答: 你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了,是笨鱼的利息吗?
回答: 这个是本月的利息吗?
追问: 截止到本月的利息,这个公司是前几个月借款的
回答: 阿姨,那你的增值税业务已经产生了,即使没有收到钱。
回答: 你的增值税已经产生了,即使你没有收到钱。
追问: 那该怎么做
追问: 老师怎么做
回答: 借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