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七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开票收入,当月发生的,确认时应当对应凭证分录应纳税收入额,同时做出“未开具发票”的记载。 5月补1月份未开票收入,分录可以分为两步处理: 第一步:5月补1月份未开票收入的确认。即在1月确认未开票收入,分录如下: 应收账款(本次交易未开具发票):XXX 应纳税收入额:XXX 第二步:5月补1月份未开票收入的发票开具。即在5月开具发票,分录如下: (1)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XXX (2)应收账款(本次交易未开具发票):XXX (3)应纳税收入额:XXX 拓展知识:未开发票不影响企业税收,但是为了提高企业价值,有必要及时准确的记载发生的业务,企业应按照法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收入确认和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