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如何区分附随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答: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追问: 老师,是的
追问: 老师 进行零申报的本期收入是写0 还是?
回答: 采集人员信息,然后获取反馈,然后去工资薪金,本期收入填写零。
追问: 老师 税务基本信息当中写的从业人数22人 但个税申报时只塡写人员信息2人 进行的零申报 可以的吗?
回答: 你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