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如何区分附随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答: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追问: 是的。具体怎么算的?那几号是带薪
回答: 同学你好 今年国庆调休了两天,分别是9.27和10.10两天,只要同事这两天都上班,那么1到8号就都是公休假。
追问: 那算起来也是实际出勤10天了,人事说是9天。1-8是公休假 然后9号和12号也上班了
回答: 同学你好,其中10号那天不算出勤,其他都算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