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如何区分附随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答: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追问:
追问: 借以前年度损益
追问: 是什么意思
追问:
追问: 为什么12月底未分配利润是4万多,一月是1千多
回答: 你好 是你们去年是不是有未计提企业所得税等业务导致的补计提 就会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做账的
追问: 那印花税为什么用以前年度损益
回答: 你好 补缴纳也是走一个科目 如果往年没有计提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