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到账后如何缴税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双方业务往来发生纠纷而向法院起诉后,一方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将案款执行到位(如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却没有开具等额有效发票的,被执行人通常只能拿到法院的收据、执行裁定书以及申请人单位的收据复印件.若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单位发生纠纷的业务往来依法应当开具发票的.
如何避免法院执行款逃税的行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故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此,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同时向其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则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就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开具发票,如果申请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的,法院可拒付执行案款;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收取债权的一方应向对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开具发票的,此时法院不应支持,如申请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的,法院也不能据此拒付执行案款.
第二,可以看出,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确实有可能会存在执行当事人的逃税行为,在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法院可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上述问题出现时,双方如何加强合作,避免执行当事人的逃税行为.其次,法院在支付案款时,可要求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如其拒不开具发票的,法院可主动将其情况通知相关税务部门,由有关部门对其涉嫌逃税问题进行查处,从而达到避免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当事人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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